对外地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入淮实行资质登记备案的规定
第一条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84号令的要求,为了加强对外地到淮南市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编制质量,对到淮南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第二条 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
第三条 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第四条 凡到淮南市承担规划设计任务,实施登记备案制度,并报送下列材料:
1. 来淮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登记表
2、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
3、单位要求到淮南承担设计项目的申请报告。
4、承担规划编制单位法人,项目设计负责人、注册城市规划师、规划设计人员签字、印件章、单位出图专用章。
经淮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后,方可开展规划设计业务。
- 禁止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禁止无《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第六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市规划以及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与城市规划编制有关的标准、规范。
第七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城市规划编制成果,应当在文件扉页注明单位资质等级和证书编号,单位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注册规划师、规划设计人员应签字、盖章。
第八条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规划编制最终成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规划编制单位按照要求进行修改或者重新编制。
第九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诚实守信,规划设计成果不得弄虚作假,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附:来淮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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