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

 

  为加快我市城市建设的步伐,提高办事效率,明确工作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建规〔1991〕583号)、《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9号)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实行分级规划管理。为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工作,提高行政效能,就有关办理程序明确如下: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根据其项目性质和阶段需从城市规划方面提出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在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由建设单位填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并附有关的批准文件(批准的规模、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及选址位置地形图。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对项目选址进行初审,提出规划选址意见经局规划业务会审查同意后,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由省建设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在上报省建设厅之前,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先提出初审意见,报请省建设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附:需要报送的有关材料:

  1、建设单位申请报告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各一份;

  2、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文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的专业规划等;

  3、建设项目所在位置地形图(1/1000或1/2000、1/5000比例)两份,并在其中一份地形图上用HB铅笔绘出拟选建设用地范围。

  4、建设项目对环境、消防、安全等有影响的,应附有关部门意见。

  5、属原址改建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须附送原有土地及房屋权属证;

      6、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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