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向办理程序

 

  为加快我市城市建设的步伐,提高办事效率,明确工作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规划选址工作,提高行政效能,就有关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向的办理程序明确如下:
   一、建设单位依据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及项目建议书或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市规划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规划选址意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对项目选址提出初步规划选址意向,经初审后上报局规划业务会审查,出具规划选址意向。
   二、根据省建设厅《关于政府核准、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城市规划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规〔2005〕122号)的要求,由省厅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须编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向文件后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

  三、专题论证报告须经专家进行评审,专家审查意见是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重要依据。专家审查将采取省厅直接组织专家审查或由省厅委托市规划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咨询评估机构审查等方式进行,项目建设单位要配合做好此项工作。
  
   附:需要提供的资料:

  1、项目所在位置1:1000或1:2000地形图

            2、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及建设单位的申请报告
  
  3、项目建议书或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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